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就是壟斷協議的雙罰制。
一、全國首例壟斷協議雙罰案件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河南潤弘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匯信醫藥有限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這三家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自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在國內銷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時,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患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作為時任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招商代理事業部(后調整為招商聯合事業部)總經理的郭某在銷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過程中,代表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出面與河南潤弘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匯信醫藥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持續溝通、商議達成壟斷協議,并進一步安排招商代理事業部根據約定支付補償款、落實共同漲價和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內容。據此,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認定郭某是涉案壟斷協議中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對所達成的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
除了對這三家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它們各自2023年銷售額一定比例罰款的處罰之外,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郭某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所作的上述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該案是2022年反壟斷法修改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壟斷協議雙罰案件。
二、壟斷協議雙罰制的獨特之處
除了壟斷協議之外,無論是修改前還是修改后,反壟斷法規制的經營者壟斷行為還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但是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仍然采用單罰制,只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僅對壟斷協議采用了雙罰制,不僅規定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還規定了特定個人的法律責任。
這是有著深刻緣由的。在具有同樣危害性的情況下,一方面,壟斷協議更為易發頻發。相較而言,壟斷協議的實施條件和成本很低,而收益往往比較明顯。這不僅使得所有企業都有能力實施壟斷協議,而且使得所有企業都有欲望實施壟斷協議。在前面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企業因多次實施壟斷協議而被反壟斷執法機構多次處罰。另一方面,壟斷協議更為容易判別。相較而言,壟斷協議的邊界還是比較清晰的,企業也是比較容易把握分寸的。在前面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案件中,三家企業以及郭某應當是很容易判斷出它們所實施的行為屬于非常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通過引入壟斷協議的雙罰制,反壟斷法不僅希望防止企業管理者借助企業實施壟斷協議謀取個人不當利益,而且希望促使企業管理者加強壟斷協議的競爭合規。
當然,壟斷協議的雙罰制在適用上是有著嚴格要求的。除了企業必須至少達成壟斷協議之外,個人還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且對企業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如果對企業達成壟斷協議并不負有個人責任,那么即便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個人也不會僅因此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罰款。認定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綜合考慮個人從事的行為、個人發揮的作用、行為危害程度等因素,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資料進行分析論證,依法作出有關處理決定。總體來看,這類情形在實踐中不具有普遍性,壟斷協議雙罰案件在日常執法中應當更多是個案性的。
三、加強競爭合規遵守法律底線
一方面,對壟斷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只是手段,反壟斷執法的目的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另一方面,執法是最好的普法。全國首例壟斷協議雙罰案件發布后,應當進一步引起企業管理者對競爭合規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對壟斷協議的有效防控。無論是企業管理者通過何種方式使得企業與其他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壟斷協議,企業通常就會因此被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如果像郭某在三家公司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中所起作用那樣,那么企業管理者個人也會因此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罰款。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反壟斷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也就是在一些極端情況下,除了可以對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企業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對負有個人責任的企業管理者等最高處五百萬罰款。可以說,無論是對于企業還是企業管理者個人,這都是難以承受之重。因此,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加強反壟斷合規,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對于如何進行競爭合規,《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關于藥品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及《上海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建立適合自己的競爭合規體系。但是所有的競爭合規必須是真合規,而不應流于形式,更不能假借競爭合規之名行規避法律之實,否則也會適得其反。只要進行有效的競爭合規,至少壟斷協議特別是橫向壟斷協議的風險就可以得到有效防控。即便出現“掛萬漏一”問題,企業也有機會獲得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合規激勵。總之,競爭合規有助于促進企業的穩健發展。(丁茂中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
(責任編輯:佟明彪)